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市房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细则》的意见
市房管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9〕2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房管局设立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具体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
(一)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5%。根据我市目前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统一按如下标准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房屋700元/平方米,配备电梯的房屋1100元/平方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标准为:未配备电梯的房屋35元/平方米,配备电梯的房屋55元/平方米。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安置房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以上规定交存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结合我市的情况,每两年公布一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标准。
(二)账户设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贡市分行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由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以建筑区划为单位按幢立账,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区划单独列账。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⒈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代管。
⒉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继续由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维修资金账户,并送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代管的维修资金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3.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接受房管、财政部门以及专户管理银行的监督。
(四)交存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持国土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以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等,到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开具《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要求通知购房人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或代为交存。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有关问题进行具体约定。
3.尚未出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交存,待房屋出售时,向购房人收取已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4.已足额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清凭证》(以下简称《交清凭证》)。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提交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交清凭证》。未提交《交清凭证》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
本意见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及相关联的非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以及已发生转让的售后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其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决定,采用一次性补建首期费用的,其交存标准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非一次性补建的,可分期或按月交存,其分期或按月交存标准及时间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决定。涉及售后公有住房的补建,售房单位应按原售房款的20%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补建资金,需由业主补交的部分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决定。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根据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要求,建立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供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选择。市规划建设局每两年公布一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的推荐名录。
五、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2009年10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项目,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