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 贡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自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府发[2019]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情况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范围和标准
(一)交存范围
1.商品住宅,但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3. 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
(二)交存标准
1.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含营业性房屋)按照35元/平方米交存;
2.配备电梯的房屋(含营业性房屋)按照55元/平方米交存;
3.配建的车位车库按照35元/平方米交存。
二、交存方式
购房人应当在购买房屋时,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购房人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代打交款通知,购房人凭交款通知自行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进行交存。
三、其他事项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充分认识专项维修资金的重要性,严格执行交存标准和交存程序,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专户银行,切实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代收代缴维修资金。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以及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三)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公布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交纳首期维修资金。
(四)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将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五)富顺县、荣县自行公布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0日